*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公布第一批废止和不再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3月18日 实施日期:2002年3月18日)废止(原因:2000年6月28日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转发建设部《关于修改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标准及有关考评验收工作的通知》(京国土房管物字第20号)后不再执行)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
《北京市优秀管理居住小区标准(试行)》及开展
创建“北京市物业管理优秀居住小区”活动的通知
(京房地物字〔1996〕164号 1996年3月31日)
各区县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各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各房产经营管理单位(物业管理公司)及各自管房单位:
为了大力贯彻建设部第33号令《
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和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1号令《
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提高我市居住小区的整体管理水平,推进和发展社会化、专业化、企业化、经营型的物业管理,根据我局1996年的工作要点和全市居住小区管理的工作计划要求,拟在今年三季度组织“北京市物业管理优秀居住小区”的考评验收活动。现将《北京市优秀管理居住小区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印发给你们,并就考评验收具体事项、工作安排通知如下,请各单位组织好《标准》的学习,配合我局做好“北京市物业管理优秀居住小区”的考评验收工作。
一、本《标准》是在房地产管理体制深化改革,物业管理不断发展的形势下,以建设部94年第33号令《
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为基本原则,以95年颁发的《全国优秀管理住宅小区标准》为依据,本着高标准,严要求,操作简便,利于与部级标准相衔接的原则制定的。本《标准》印发后,1994年京房管字第159号下发的《北京市市级文明居住小区标准(试行)》即停止执行。
二、本《标准》总分值为100分,按各款分解。在考评验收中,依据有关的评分细则(另定)对不符合《标准》条款要求的部分,扣除相应分值,经全市总体平衡后,确定“北京市物业管理优秀居住小区”达标分数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