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
《北京市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规定》的通知
(京房管字〔1995〕第579号 1995年9月25日)
十八个区(县)房地局、各房屋经营管理单位、各自管房单位:
现将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北京市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望遵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随时报市房地产管理局房管处。
北京市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规定
一、为加强对本市高层住宅楼房二次供水的管理,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及生活用水和消防用水的需要,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本市高层住宅楼房的二次供水管理及设备运行均应执行本规定。
三、管理责任分界:以收费计价总水表为界,其表外设备(含水表)由供水部门管理,其表内全部供水设施由管房单位管理。
四、接管验收:
凡接管(包括委托管理、单位自管,下同)的高层住宅楼房二次供水设备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接管时应对运行泵、备用泵、消防泵、水箱、蓄水池、压力罐、电器设备及其有关管道进行全面验收。由产权单位或接管单位主管负责人、技术人员、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共同参加并有详细的记录,有各参加验收单位的负责人签字。
验收中建设单位应提供下列文件:1.全部的施工设备图纸(包括竣工图);2.试验记录、隐蔽工程测试记录;3.洽商记录和质监部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证。
(二)验收要按北京市房地局印发的《北京市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备接管验收细则》(附件一)进行,并在高压水泵运行状态下查验。
(三)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要限期进行整改。
(四)对必须在接管后解决的问题,应由建设单位与管理单位、产权单位签定协议。
五、对未经验收已使用的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备,属于直管公有高层住宅楼房,建设单位必须提供图纸、资料,补办验收手续(含消防设备),遗留问题应由建设单位出资配合房管单位分期分批地完成水箱防腐和管道修复等工作。
属于委托管理的高层住宅楼房,由产权单位安排资金完善二次供水设施,以取得“卫生许可证”和消防部门的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