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对未设立
基层房管机构的农村地区由区、县房地局委托乡、
镇政府外来人口管理办公室负责出租房屋管理的通知》
(京房管字〔1995〕第654号 1995年11月2日)
各区、县房地局:
根据《
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租赁房屋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5〕第12号)中第
三条规定和市领导的指示精神,市局决定于12月30日前对区、县房地产管理机关未设立基层管理机构的农村地区,由区、县房地产管理机关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外来人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外地来京人员出租房屋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
委托管理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一、依照《
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租赁房屋管理规定》全面加强对本地区出租房屋的管理工作;
二、建章建制,配备经过区、县房地局专业培训的专职管理人员;
三、负责本地区向外地来京人员租赁房屋的调查摸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