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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我市销售商品房有关测绘口径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暂行规定》(发布日期:1998年12月21日 实施日期:1998年12月21日)废止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
 我市销售商品房有关测绘口径的通知》
 (京房办字〔1995〕第439号 1995年7月24日)


中央在京及本市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
  为统一我市城镇房屋测绘口径,避免因测绘问题发生纠纷,现就内、外销商品房销售面积的测绘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内、外销商品房(不含房改售房,下同)应在取得房地局产权部门确权证明和测绘部门施测或认定的应分摊的建筑面积系数后,方可销售。
  预售房屋面积要以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房地局测绘部门核定的面积为准。
  二、内、外销商品房每套住宅建筑面积的计算公式为:
  每套住宅的建筑面积=该套住宅的使用面积×应分摊的建筑面积系数+本户阳台建筑面积
  注:
  (一)每套住宅使用面积包括卧室、起居室、过道、客厅、厨房、厕所、卫生间、储藏室、壁橱(不含吊橱)等。

  (二)应分摊的 整幢楼的建筑面积-凸凹阳台建筑面积-不应分摊的建筑面积
    建筑面积数=---------------------------
                整幢楼每套住宅使用面积之和

  (三)应分摊的建筑面积系数取至小数点后4位,建筑面积取至小数点后2位,以后四舍五入。
  (四)整幢楼房的建筑面积量、算,按照《北京市城镇房地产登记测绘细则》中4-3-5及5-3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售房单位自营、自用房屋及人防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属不应分摊的建筑面积。
  三、为使同一幢楼房相同套房的建筑面积一致,应沿用初始售房时的应分摊的建筑面积系数。一幢楼内既有房改售房又有商品房出售的,应使用一个应分摊的建筑面积系数。
  四、本通知有关问题由市房地产勘察测绘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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