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政策措施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1月26日 实施日期:2001年11月26日)宣布失效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科委等
部门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1998年9月25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进一步促进本市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加强和规范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管理,经市政府批准,现将市科委、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意见
(市科委、市地税局、市财政局、一九九八年八月)
为进一步促进本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扶持力度,并加强和规范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管理,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实行高新技术企业认证制度
(一)设立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证小组(以下简称认证小组),负责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认证小组由市科委、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共同组成。经认证小组按照有关规定认定的本市辖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均可享受国家或本市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二)认证小组每年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一次年检。年检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可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年检不合格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再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三)高新技术企业认证办法由市科委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发布。
二、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对经认证小组认定的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外的市属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当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比照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政策。即由同级财政部门对企业当年所缴纳的所得税“先征后返”。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另行制定发布。
北京市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
一、为促进北京市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加强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根据京政发(1998)47号文件及国家科技部(原国家科委)国科发火字〔1996〕01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办的新技术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