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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旅店业行业管理办法》等五项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饮食业、服务业、
 修理业、旅店业行业管理办法》等五项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 1998年12月24日)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旅店业行业管理办法》等五项规章的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北京市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旅店业行业管理办法》(1988年7月1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66号文件发布 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
  删去第九条、第十一条。
  二、北京市住宅配套商业服务业用房管理办法》(1996年8月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发布 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
  删去第九条、第十八条。
  三、《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10月2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办发152号文件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
  删去第二十二条。
  四、《北京市建设工程设备招投标管理规定》(1994年10月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4号令发布)
  删去第三十条。
  五、北京市建设工程勘察招标投标管理规定》(1995年4月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7号令发布 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
  删去第二十二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北京市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旅店业行业管理办法》等五项规章部分条文的文字和顺序作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本决定自1998年12月2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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