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在全市范围实行
房屋租赁证制度及加强租赁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
(1997年4月4日)
各区、县房地局、各自管房单位、各房产经营管理单位:
为了加强和规范本市房屋租赁市场管理,保障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设部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本市范围内的房屋租赁将实行房屋租赁证制度,同时进一步加强租赁登记备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本市出租房屋的单位或个人均须向房屋所在区、县房屋管理机关的基层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属涉外的须向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房政处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发给市房屋土地管理局统一印制的《房屋租赁证》(式样见附件),属涉外的加盖“涉外”印章,方可出租。属于“临时房屋”的,发给《临时房屋租赁证》。
二、本通知不适用于执行住房制度改革租金标准(公、私房)的房产经营管理单位或个人。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没有房屋所有权合法证明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权属有争议的;
(五)属于违法建筑的;
(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九)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房屋。
四、已经出租房屋而未领取《房屋租赁证》或《临时房屋租赁证》的单位或个人应于一九九七年六月一日前申请补领。
五、申领房屋租赁证,须提供以下文件和证明材料:
(一)房屋出租申请书;
(二)房屋产权证明或者批准建房的合法文件和证明材料;
(三)出租人是个人的,应当提交房主的居民身份证;出租人是单位的,应当提交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单位不是法人的应当提交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出租房屋的证明。
(四)出租共有房屋的,应当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书或者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