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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家具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北京市家具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1998年9月16日)

  第一条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销售者、生产者承担的家具产品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为三包)的责任和义务,根据《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和《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等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家具产品生产、销售的企业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家具产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
  第四条 本规定是履行三包责任的基本要求,鼓励销售者和生产者制定严于本规定的三包实施细则。
  第五条 销售者和家具市场举办者、柜台出租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不能保证实施三包的,不得销售家具产品;
  (二)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三)对家具产品生产企业进行资质审查,验明《营业执照》和产品标准;
  (四)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一律不准销售;
  (五)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并提供服务;
  (六)依据有关规定,与消费者签定家具买卖合同;
  (七)产品出售时应介绍使用维护事项、三包方式,提供有效销售凭证;
  第六条 生产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产品质量符合明示采用的产品标准的要求,符合以合同约定、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二)提供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产品或其包装上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明示产品主体材质;
  (四)协助销售者和家具市场举办者、柜台出租者履行三包规定;
  (五)妥善处理消费者直接或间接的查询,并提供服务。
  第七条 三包有效期自交货之日起计算,扣除因返厂修理占用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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