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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房屋租赁审核备案手续费的函[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
 同意收取房屋租赁审核备案手续费的函
 (京财综〔1998〕433号 1998年5月6日)


北京市房地局:
  你局“关于申报设立外地来京人员房屋租赁审核备案手续费的函”(京房地计字〔1998〕第47号)收悉。根据市政府1995年12号令的文件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局在对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地来京人员出租房屋进行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时,收取房屋租赁审核备案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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