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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类白酒广告宣传费不予在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粮食类白酒广告宣传费不予在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京财税〔1998〕432号 1998年4月10日)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45号《关于粮食类白酒广告宣传费不予在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
  1.各有关单位应将粮食类白酒广告宣传费单独记帐,并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作纳税调整,不得在税前扣除;对于不能单独记帐的单位,按粮食类白酒的产值(或销售收入)占总产值(或总销售收入)的比重,计算粮食类白酒广告宣传费,并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作纳税调整,不得在税前扣除。
  2.对于各有关单位的综合性广告宣传费,也应按粮食类白酒的产值(或销售收入)占总产值(或总销售收入)的比重,计算粮食类白酒广告宣传费,并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作纳税调整,不得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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