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执行
财政部《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国家工商局《工商行政
管理系统会计制度(试行)》中有关会计核算问题的通知
(京工商发〔1998〕80号、京财行〔1998〕376号
1998年4月24日)
各区县财政局、工商局:
根据财政部《
行政单位财务规则》、《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国家工商局《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会计制度(试行)》,结合我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实际,现就执行《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会计制度(试行)》中有关会计核算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应缴预算款”科目下设立“规费收入”、“上缴上级财政预算款”、“罚没款”三个二级会计科目。
1.“规费收入”科目。用于核算本单位根据有关规定收取的应缴财政预算的“企业注册登记费”、“外资企业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合同鉴证费”、“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费”、“商标管理费”等收入,收到时,借记“银行存款”或“现金”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本单位的规费收入累计数,年终将贷方余额全部转入“上缴上级财政预算款”科目的贷方,本科目年终结转后无余额。本科目应按规定项目设置明细科目。
2.“上缴上级财政预算款”科目。用于核算上缴市级和中央财政预算款的情况,每月终了,将本单位收取的应缴财政预算的各项规费实际收入数,通过市工商局全额上缴财政。上缴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罚没款”科目。用于核算本单位罚没款收缴情况,收到时,借记“银行存款”或“现金”科目,贷记本科目;上缴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未缴数。
4.应缴财政预算款应及时、足额上缴财政预算,年终本科目应无余额。
二、在“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下设立“两费收入”、“上缴本级财政专户款”、“上缴上级财政专户款”、“其它预算外资金”四个二级会计科目。
1.“两费收入”科目。用于核算本单位根据有关规定收取的市场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收入,本科目应设立“市场管理费”、“个体管理费”明细科目核算。收到时,借记“银行存款”或“现金”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本单位两费收入累计数,年终将贷方余额按规定的比例分别结转“上缴本级财政专户款”和“上缴上级财政专户款”科目的贷方,本科目年终结转后无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