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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支农资金管理的补充意见[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11月22日 实施日期:1999年11月22日)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支农资金管理的补充意见
 (京财农〔1998〕447号 1998年4月28日)


  从我市当前财政支农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和预算执行情况来看,虽然资金到位问题有了明显好转,但部分区县支农资金到位不及时,效益不能充分发挥,安排支农资金预算达不到《农业法》中规定的增长比例问题仍然存在。为加强支农资金的管理,特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确保财政对农业投入的增加
  按照《农业法》规定:国家财政每年对农业投入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为此,各区县要认真落实《农业法》要求,保证当年安排支农资金的增长比例,同时要抑制支农生产性支出占全部支农支出比重下降趋势。
  二、加快项目资金计划的审批和拨付
  要根据农业生产的特点及各项支农资金使用管理的要求,及时安排、落实、下达资金。今后市财政对两田开发资金、美化绿化造林资金、科技兴农资金、农业产业化资金、扶贫资金等大项资金,在每年5月份以前下达到区县财政及市级主管部门。区县财政、市级主管部门接到预算指标要在40日以内拨付到项目单位。
  三、制定区县结转资金支出计划,严格控制预算结转
  1.对1997年以前历年累计结转资金,各区县要制定计划,三年内全部消化,提前完成消化任务的给予奖励,未按计划完成的,按差额扣减当年市财政追加专项指标。
  2.对当年的结转资金,要求在下年的第一季度全部支出,未支出部分要相应扣减市财政追加专项指标。
  每年市财政要对全市消化结转情况进行一次检查通报。
  四、加强支农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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