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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支持科技兴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支持科技兴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京财农〔1998〕367号 1998年4月20日)


  科技进步是经济发展的决定因素,推进新的农业科技革命是我市农业发展的潜力所在,出路所在,希望所在。为规范财政支持农业科技兴农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财农字〔1997〕199号)《关于开展财政支持农业科技成果应用示范试点县工作的若干意见》的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市科技兴农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项目的确定原则
  各区县财政部门和市级农口各局在选择审定科技兴农项目时要遵循以下原则:
  1.必须具有先进、普遍、广泛的科学应用技术。着重优先推广已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应用技术、优良品种和先进工艺。
  2.必须具有经济效益,能够富裕农民。项目推广实施后,不仅增产,还必须增加经济效益,增加集体和农民收入。
  3.必须有利于北京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建立农业和农村发展新机制。优化产业结构,合理配置资源,因地制宜,自主经营,促进我市现代化农业建设。
  二、项目资金的来源和支出范围
  科技兴农资金来源于各级财政部门安排专项用于农业科技成果应用示范及科技服务体系的财政支农资金。科技兴农经费安排要坚持项目单位投入为主,财政部门补助为辅的原则,形成多渠道、多层次的筹措资金方式。
  1.支持农、林、水、气等行业在长期规划的基础上,每年重点引进示范和推广若干个能够提高京郊农业科技水平的国内外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
  2.支持发展现代化农业的高科技示范园区的建设。
  3.支持直接服务于农业生产的专业科研单位和科技人员,以及以科技大户、民营科技服务组织为代表,以科技优势带动农民致富的项目。
  4.用于为配合科技兴农项目的实施而举办的专业科技培训。
  三、资金的使用形式
  为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科技兴农资金主要采取以下投入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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