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明确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审批权限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2月11日 实施日期:2006年12月11日)废止失效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明确
 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审批权限的通知》的通知
 (京协〔1998〕241号 1998年3月26日)


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
  为促进注册会计师事业的健康发展,规范合伙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合伙事务所)的审批,现将财政部财会协字(1997)46号《关于明确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审批权限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北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申报设立合伙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作为发起人,应符合财政部财会协字(1993)第110号《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二、设立合伙事务所应向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北京注协)提出申请。
  三、合伙发起人除向北京注协报送《试行办法》十条所列文件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合伙人协议书公证书;
  2.合伙事务所章程公证书;
  3.合伙人个人财产的公证书;
  4.办公用房产权或使用权的公证书;
  5.合伙人资格审核表〔附表-(1)〕和合伙人业绩审核表〔附表-(2)〕;
  6.合伙人及注册会计师专职在合伙事务所工作的保证书;
  7.合伙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8.合伙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情况一览表(附表二);
  9.合伙事务所从业人员情况一览表(附表三);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