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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企业资产评估等有关会计处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企业资产评估等有关会计处理的通知
 (京财会〔1998〕196号 1998年3月13日)


市属各企业总公司(局)、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各区县财政局、市财政各分局:
  现将财政部财会字(1997)72号《关于企业资产评估等有关会计处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情况补充说明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1.企业进行资产评估帐务处理,必须以资产产权变动(清产核资除外)为前题,否则,未经过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即使资产已进行过评估,也不应做任何帐务处理。
  2.本规定中对外投资应缴纳增值税的范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第四条第五款:“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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