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企业资产评估等有关会计处理的通知
(京财会〔1998〕196号 1998年3月13日)
市属各企业总公司(局)、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各区县财政局、市财政各分局:
现将财政部财会字(1997)72号《关于
企业资产评估等有关会计处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情况补充说明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1.企业进行资产评估帐务处理,必须以资产产权变动(清产核资除外)为前题,否则,未经过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即使资产已进行过评估,也不应做任何帐务处理。
2.本规定中对外投资应缴纳增值税的范围,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第
四条第五款:“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