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
无线电管理局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无委“关于
印发《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京价(收)字〔1998〕第059号、
京财综〔1998〕341号 1998年3月30日)
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各设台单位:
现将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无委“关于印发《
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的通知”(计价费〔1998〕218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北京市的实际情况,将
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的有关事项作如下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凡由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局办理准予设置使用及研制、生产、销售、进口手续并依法进行管理的各类无线电发射设备,按规定所缴纳各项费用均统一由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局负责收取。
二、每年缴纳频率占用费的时间为二季度,自7月1日起按日增收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