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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增设“接待费”节级科目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增设“接待费”节级科目的通知
 (京财行〔1998〕346号 1998年4月21日)


市属各行政、事业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为了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现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对我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接待费用列支科目作如下规定:
  行政、事业单位在各“款”的“公务费”目级科目下,增设“接待费”节级科目。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接待费用的开支。
  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接待费标准要严格按照北京市财政局京财行(1997)866号文件规定执行,并按上述要求,相应调整接待费列支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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