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3月8日 实施日期:2002年3月8日)废止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下发北京市
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财农〔1998〕332号 1998年4月17日)
各郊区县财政局、市属农口局(总公司):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积极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推进农业向商品化、专业化、现代化转变的要求,为促进我市郊区农业产业化发展,管好用好财政资金,充分发挥资金的引导作用,确立农民投资主体地位,我们制定了《北京市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北京市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资金管理办法
为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推动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方针政策,加强对农业产业化项目管理,规范财政资金的投入行为,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项目的立项原则
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建设,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新机制和新体制的原则;必须坚持以市场为导向,效益为中心的原则,充分利用本地资源优势,企业联合、资产重组的优势,发展优势互补的主导产业、龙头企业、名牌产品;必须坚持重点突出的原则,立足于北京的技术、人才、市场等优势,优先发展出口创汇农业、籽种和设施农业,有效的带动农民进入国内国际市场,实现龙头企业带动农民致富的目标。
(一)以带动农民致富为主线。与农民建立各种形式的利益共同体,农民参股入股,能够分享产品加工、流通环节的利润;与农民签订产品购销合同,为农民提供最低收购保护价,给予农民价格补贴,为农民提供产销技术服务,带动农户500户以上的项目。对新建的龙头企业,利用高科技、新技术,发展高附加值、高科技产品,有较大潜在市场,当年带动农户100户的产业化项目。
(二)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建立的具有一定规模,有较高的科技含量的龙头企业和农副产品深加工出口创汇企业。在国内国际市场占有一定份额,有市场竞争力的名、特、优、新产品。
(三)利用本地区域和资源优势,将本地低附加值农产品及其它初级产品转化为高附加值产品的项目。
(四)充分利用现有加工企业,通过“优中选优”对其中的优势项目,利用新技术能够扩大生产能力和增加带动农户的项目,给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