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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下发北京市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3月8日 实施日期:2002年3月8日)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下发北京市
 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财农〔1998〕332号 1998年4月17日)


各郊区县财政局、市属农口局(总公司):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积极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推进农业向商品化、专业化、现代化转变的要求,为促进我市郊区农业产业化发展,管好用好财政资金,充分发挥资金的引导作用,确立农民投资主体地位,我们制定了《北京市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北京市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资金管理办法


  为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推动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方针政策,加强对农业产业化项目管理,规范财政资金的投入行为,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项目的立项原则
  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建设,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新机制和新体制的原则;必须坚持以市场为导向,效益为中心的原则,充分利用本地资源优势,企业联合、资产重组的优势,发展优势互补的主导产业、龙头企业、名牌产品;必须坚持重点突出的原则,立足于北京的技术、人才、市场等优势,优先发展出口创汇农业、籽种和设施农业,有效的带动农民进入国内国际市场,实现龙头企业带动农民致富的目标。
  (一)以带动农民致富为主线。与农民建立各种形式的利益共同体,农民参股入股,能够分享产品加工、流通环节的利润;与农民签订产品购销合同,为农民提供最低收购保护价,给予农民价格补贴,为农民提供产销技术服务,带动农户500户以上的项目。对新建的龙头企业,利用高科技、新技术,发展高附加值、高科技产品,有较大潜在市场,当年带动农户100户的产业化项目。
  (二)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建立的具有一定规模,有较高的科技含量的龙头企业和农副产品深加工出口创汇企业。在国内国际市场占有一定份额,有市场竞争力的名、特、优、新产品。
  (三)利用本地区域和资源优势,将本地低附加值农产品及其它初级产品转化为高附加值产品的项目。
  (四)充分利用现有加工企业,通过“优中选优”对其中的优势项目,利用新技术能够扩大生产能力和增加带动农户的项目,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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