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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渔场淡水鱼生产成本核算规程的通知[失效]

  2.为养殖生产而购入、自养的苗种的实际成本。
  3.固定资产的折旧费、修理费、租赁费等。
  4.低值易耗品的摊销。
  5.按国家规定列入成本费用的职工工资和按规定比例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等。
  6.水产品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制造费用和按受益期应分摊的辅助生产成本。
  (二)下列支出不得计入生产成本:
  1.属于递延资产的各项支出,包括在筹建期间发生的筹办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办公费、差旅费、培训费、注册费、汇兑损失、利息支出等开办费用。
  2.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本性支出。
  3.未消耗的存货购置成本。
  4.应由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开支的职工医药费、生活困难补助及医疗卫生、职工福利设施的经费支出。
  5.应属营业外支出范围的被没收的财物、各项罚款(不含个人负担的罚款)、赞助、捐赠、防汛抢险支出、中小学经费、非常损失、季节性和非修理期间的停工损失。
  6.应属于管理费用、营业费用、财务费用等期间费用开支的各项支出。
  7.购买债券、股票及联营企业投资等投资支出、以及向投资者分派的股息(红利)支出。
  8.依法交纳的税款。
  9.国家规定不得计入生产成本的其他支出。
  四、成本项目
  水产品生产成本应设置以下成本项目,以反映生产成本的构成,并据此计算出产品的单位生产成本。
  1.直接工资:反映直接从事生产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助。
  2.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反映按直接从事生产人员的工资总额提取的职工福利费。
  3.饲料费:反映直接用于生产过程中自制、外购的各种饲料费用及饲料费等。  
  4.苗种费用:反映为本年生产自养和外购的苗种费用(包括上年结转到本年继续生产的二龄鱼的在产品成本)。
  5.燃料动力费:指直接用于养殖生产过程的外购燃料动力费和由辅助生产部门分配来的动力费用及交纳的水电资源费。
  6.疫病防治费:指直接用于鱼种、成鱼疫病防治的外购疫苗、药品、消毒剂及治疗费、检疫费。
  7.固定资产折旧费:指池塘、养殖的专用设备按规定提取的折旧费,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等。
  8.固定资产修理费:指池塘、养殖专用设备的日常修理费用及大修理费用。
  9.死鱼损失费:指鱼种、成鱼在养殖过程中,由于死亡所造成的损失。
  10.其他直接费:反映除上述1-9项以外的能直接判明成本对象的各种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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