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2月11日 实施日期:2006年12月11日)废止失效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
国有渔场淡水鱼生产成本核算规程的通知
(京财农〔1998〕313号 1998年4月14日)
农口各主管局(总公司)、区县水产局、近远郊区县财政局:
为了加强淡水鱼的成本核算,统一核算口径,规范渔场成本管理和核算,根据《
企业财务通则》、《
企业会计准则》和《农业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结合我市国有淡水鱼生产企业的特点,制定了《北京市淡水鱼生产成本核算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淡水鱼生产成本核算规程
为了加强淡水养殖企业的财务管理,完善成本核算,提高经济效益。根据《财务通则》、《会计准则》、《
农业企业会计制度》,结合北京市水产养殖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制定本规程。
一、成本核算对象
渔场生产原则上按产品品种、养殖过程实行分水面,分品种核算。以鱼种、成鱼分别作为成本核算对象、混养塘(即套养)以单池水面作为成本核算对象,并按产品的生产周期计算成本,鱼的生产周期为一年,每年末转塘时计算当年的生产成本。从鱼苗到鱼种为鱼种的生产周期,从鱼种到商品鱼为成鱼的生产周期。以生产成鱼为主的单位可不单独计算鱼苗长成水花、夏花的生产成本,但以生产鱼苗为主的苗种场、良种场和原种场要分别计算水花、夏花的成本。
二、成本核算的基本帐户
按照农业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水产品生产应设置“农业生产”、“辅助生产”、“制造费用”等基础帐户核算成本。
三、成本开支范围
(一)生产成本开支的范围:
1.水产品生产过程中,实际消耗的饲料、辅助材料、疫病防治药品、燃料动力等的实际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