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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第十三条 财务费用是指授权经营公司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净损失、调剂外汇手续费、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筹资发生的其它财务费用。

第六章 投资收益和投资损失

  第十四条 投资收益包括:
  一、授权经营公司凭借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向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其它成员企业收取的税后利润。
  二、授权经营公司凭借出资者权力,向接受投资单位收取的股息、红利。
  三、授权经营公司对全资子公司采取整体拍卖获得的产权转让净收入。
  四、授权经营公司整体或部分转让对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配股权获得的转让净收入。
  第十五条 投资损失包括:
  一、授权经营公司收回的对外投资低于长期投资帐户帐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损失。
  二、授权经营公司按权益法核算的投资损失。

第七章 利润及利润分配

  第十六条 授权经营公司本级利润总额按国家规定作相应调整后,依法交纳所得税。
  第十七条 授权经营公司税后利润的分配和使用,按照现行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授权经营公司本级发生经营亏损,允许在五年内用其实现利润税前弥补,未弥补完的用税后利润进行弥补。

第八章 财务报告

  第十九条 授权经营公司负责授权经营范围内企业报表的汇总审查工作,并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年度财务决算,包括授权经营公司本级会计报表、授权经营公司汇总财务决算报表和授权经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以及年度财务报表编制说明和财务报告。
  第二十条 授权经营公司应根据市财政局转发的财政部《关于工交企业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的指导意见》,相应制定授权经营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同时将授权经营公司内部各项费用的开支标准、支出项目报财政、地税备案。
  第二十一条 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以及汇总会计报表以前,授权经营公司应对子公司个别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子公司如为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年度会计报表审计的试点企业,授权经营公司应根据注册会计师审计后的报表作为合并、汇总会计报表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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