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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京财工〔1998〕300号 1998年1月1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以下简称授权经营公司〉财务行为,明确国家财政与授权经营公司财务关系,建立健全国家财政对授权经营公司财务监督体系,进一步推动授权经营公司改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财务通则》和《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意见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或授权履行国有资产投资主体职能的授权经营公司。

第二章 资本金筹集

  第三条 授权经营公司与所投资企业应建立母子公司体制,并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母公司应根据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批准的授权经营国家资本金数额,做为母公司实收资本--国家资本金。子公司的国家资本金相应改为法人资本金--国有法人资本金,并按照授权层次做为母公司的长期投资。
  第四条 母公司的国家资本金包括:
  一、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批准的授权经营国家资本金数额;
  二、豁免中央和地方级“拨改贷”本息余额,转增的国家资本金;
  三、各级财政专项拨款,以及按照先征后返办法返还给企业的各项税收等形成的国家资本金;
  四、以前年度集中的折旧和留利,以及财政部门拨付增资、配股资金形成的国家资本金;
  五、其他按规定应转入的国家资本金。

第三章 固定资产

  第五条 授权经营公司根据行业财务制度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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