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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对外经济
 合作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财外〔1998〕263号 1998年3月30日)


中国北京国际经济合作公司及有对外经营权企业:
  为贯彻财政部关于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实行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由外经企业主管财政机关组织实施,注册会计师协会予以配合的精神,保证国有外经企业年度会计报表质量,现将财政部《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财外字〔1998〕8号)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北京市具体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北京市财政局是市属国有外经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实行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组织实施机构。主要职责有:
  1.制定国有外经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计划,确定组织实施的原则、方法和步骤;
  2.确认需要进行审计企业的范围;
  3.明确审计内容及要求;
  4.与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共同认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审计资格,协调处理外经企业和事务所在审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5.对事务所审计国有外经企业年度会计报表的质量进行抽查。
  二、对国有外经企业的要求
  1.已确认属审计范围的国有外经企业应在市财政局确定公布的事务所范围内,本着自愿有偿的原则,自行与事务所确定委托与受托事宜,并在与有关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15日内,将业务约定书复印件及时上报市财政局。
  2.事务所审计报告提出的需要调整的事项,外经企业应予及时调整,如有争议可向市财政局及时反映,重大或特殊事项,市财政局将在决策批复时予以明确。
  3.企业应积极配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并坚持行业事务所回避原则。
  三、对事务所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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