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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农口事业单位实行新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会计制度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农口事业单位实行新的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会计制度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京财农〔1998〕240号 1998年3月30日)


市级农口各事业单位:
  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农业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结合北京市农业事业单位的具体情况,以及在新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试点操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我们特做以下补充规定。
  一、固定资产管理
  1.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分为六类,比照企业财务规则,每类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分别为:
  (1)房屋和建筑物:
  事业办公用房  40年
  简易房     15年
  水电站大坝   50年
  其他建筑物   20年
  (2)专用设备:主要指农、林、牧、水产等部门使用的专门生产工具、器具,一般使用年限定为12年。
  (3)一般设备:
  运输设备    10年
  通讯设备    8年
  办公设备(包括计算机、电视机、复印机、文字处理机等)使用年限为5-8年。
  (4)文物和陈列品、(5)图书类为永久使用的固定资产,(6)其他固定资产由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商定后确定使用年限。
  2.对于原承包期间实行企业化管理、现已纳入事业单位管理的单位,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不设固定基金科目,在新旧帐结转时,以固定资产原值抵减累计折旧后的固定资产净值转入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帐户,帐务结转后不再计提折旧,按统一规定提取修购基金;对现在继续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可继续执行现有的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二、专用基金的管理
  1.原事业单位在包干结余中提取的奖励基金,转入职工福利基金帐户,今后年度奖励基金不再从结余中提取,按有关规定直接列支。在结余资金中暂按50%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50%部分转入事业基金,用以弥补以后年度收入不足,平衡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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