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单位会计
制度和关于行政单位新旧会计制度衔接问题的通知
(京财预〔1998〕218号 1998年3月23日)
市级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财预字〔1998〕49号《关于印发〈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通知》和财预字〔1998〕57号《
关于行政单位新旧会计制度衔接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结合我市情况补充规定如下:
一、“经费包干结余”的衔接
1.属于原“经费包干结余”中的“包干结余”直接转入新制度中“结余”科目下的“经常性结余”明细科目。
2.属于原“经费包干结余”中“专项结余”(不包括个人部分的专项),已完成项目的结余,比照“包干结余”结转;未完成项目的结余,转入新制度中“结余”科目下的“专项结余”明细科目。
二、“市镇居民肉食价格补贴”结余(包括财政部门欠拨单位部分),直接转入新制度中的“拨入经费”科目下“拨入专项经费”明细科目,结转下年继续使用(欠款部分财政部门继续核拨)。
三、“固定资产”、“固定基金”按1997年底帐面数额结转,固定资产标准调整后,不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资产,待财政部门规定后调整。
在新制度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映。
转发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和
关于行政单位新旧会计制度衔接问题的通知
现将财政部财预字〔1998〕49号《关于印发〈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通知》和财预字〔1998〕57号《
关于行政单位新旧会计制度衔接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结合我市情况补充规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