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转发《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第一批降低22项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京价(收)字〔1998〕第004号、
京财综〔1998〕137号 1998年2月11日)
市各有关局、总公司:
现将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一批降低22项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7)2500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市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公路运输管理费收费标准由按营业收入1%征收降为0.8%;农村非营业性运输车辆临时(一年内连续不超过4个月)从事营运性运输的农用(指大农业)拖拉机和农用汽车,经县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发给临时营运证即可经营,公路运输管理费仍按0.7%征收。
二、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仍执行我市现行的按建安工作量0.1‰-0.2‰的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