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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社会抚育费和计划外生育费标准的函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
 社会抚育费和计划外生育费标准的函
 (京价(收)字〔1998〕第048号、
 京财综〔1998〕136号
 1998年2月19日)


市计生委:
  你委“关于申请建立社会抚育费计划外生育费收费标准的函”〔京计生法字(1998)5号〕收悉。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的通知〔京政发(1991)9号〕和《北京市违反〈计划生育条例〉处罚办法》(北京市政府令1991年第15号)的决定,经研究,同意你委及区县计生委、乡镇街道计生办对超计划生育和非婚生育子女者收取社会抚育费,对计划外生育者收取计划外生育费。现将收费标准函复如下:
  一、社会抚育费
  1.超计划生育
  (1)超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者收费5000-50000元;
  (2)超计划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者收费20000-100000元;
  (3)已有一个子女又未办理公证收养子女的,按超计划生育收费;
  (4)对超计划生育,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可加收社会抚育费。社会抚育费的最高标准为上述超计划生育收费的一倍。
  2.非婚生育
  (1)非婚生育第一个子女者收费2000-10000元;
  (2)非婚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者按超计划生育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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