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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纪委、北京市监察局关于调整我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办案人员补贴范围和标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纪委、北京市监察局关于调整我市各级纪检、
 监察机关办案人员补贴范围和标准的通知
 (京人发〔1998〕14号、京财行〔1998〕179号
 1998年2月13日)


各区、县人事局、财政局、纪委、监察局: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中央纪委、监察部人发〔1997〕120号《关于调整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范围和标准的通知》精神,现就调整我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办案人员补贴范围和标准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办案补贴的发放范围包括市、区、县、乡、镇、街道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办案人员。
  二、从1997年1月1日起,办案补贴的标准由每人每天0.8元提高到每人每天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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