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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发布决定保留和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月12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2日)废止

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北京市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文市一〔1998〕130号、京财工〔1998〕260号
 1998年2月28日)


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各义务缴款单位:
  根据广电部、财政部广发影字〔1996〕803号《关于重新印发〈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并结合北京市的具体情况制订了《北京市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现将《北京市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北京市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国家管委会返还的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和利息构成,属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由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北京管委会(以下简称“北京管委会”),按照规定用途采取有偿与无偿相结合的原则安排。
  第四条 北京管委会办公室负责编制本部门经费预算及专项资金的借款和资助计划。

二、使用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本市电影院维修改造、设备购置和技术改造的借款或资助。
  第六条 经财政部门核定的北京管委会的办公经费为:
  1.办公、差旅的费用支出。
  2.对义务缴纳专项资金单位进行财务、法规培训及奖励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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