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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结构调整资金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结构调整资金管理办法
 (京财农〔1998〕170号 1998年3月9日)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所得税制,使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既体现国家对农口企事业的扶持政策,又逐步走向正规化的轨道。根据财政部财农字〔1997〕86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农口企事业的特点,对我市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返还所得税采取集中管理,统一使用,建立国有农口企事业结构调整和生产发展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结构调整资金的适用范围
  财务关系隶属市财政局农财处管理的市属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
  二、结构调整资金的投向
  1.用于企事业结构调整、资产重组。
  2.支持国有龙头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农副产品生产和深加工及事业的发展。
  3.用于国有骨干企业技术改造。
  4.用于国有企业推广新工艺、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发展三高农业。
  5.用于支持国有企事业建设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6.用于解决国有企事业的政策性社会性支出或补充企业流动资金不足。
  7.经财政局批准的其它事项。
  三、使用结构调整资金的申报程序
  1.市属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申请使用结构调整资金,必须提出书面申请报主管部门(总公司),主管部门根据下属单位的情况综合平衡后,提出使用资金申请报告,报送市财政局。
  2.用款单位在提出申请时必须注明资金的使用方向、预计效益和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四、资金的审批程序和拨付手续
  资金的审批由各主管部门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年度发展计划及所属企事业的具体情况,提出用款计划,报市财政局。财政部门根据用款计划,对项目和资金的用途、数额进行评估审核。
  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与主管部门用款单位签订项目协议书和资金合同责任书,协议书和责任书一式三份,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用款单位各执一份,协议书和责任书签订后,财政即可办理资金的拨付手续。主管部门收到财政拨款后,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项目、资金的用途、数额,将款项及时拨付所属企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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