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政策措施
1.资金扶持政策。
市政府安排扶持家庭养殖业发展专项资金,采取贴息和奖励的办法支持家庭养殖业的发展。县(区)政府也要相应安排扶持家庭养殖业发展专项资金。政府扶持资金主要是起引导和扶持作用。专项资金要本着以农民投资为主体,自愿选择投资项目和先干后帮的原则,重点支持新发展的养殖户搞适度规模的家庭养殖业生产,注重农户整体养殖收入的提高。扶持的主要方式是:根据市里确定的扶持范围和重点,按照农户发展生产项目的投资情况,以贷款贴息的形式发放到户。扶持标准:按各户实际利用贷款额给予贴息。贷款限额2万元,贴息年限为一年,没有使用贷款但达到扶持条件的农户视同贷款给予扶持。对农户的贴息采取市县(区)共同负担,原则上市县(区)按照6:4配套,其中对60个边远山区乡镇按8:2配套。
2.信贷资金的使用政策。
信贷资金要以利民便民为原则,根据农户发展生产的需要,农民可用抵押贷款等形式到信用社申请贷款,信用社按一般限额2万元为标准借贷到户,信贷资金重点支持农户购买良种、扩建房舍、流动资金等。
3.建立登记建档制度。
发展家庭养殖基础工作在乡镇,对农民家庭养殖专业户要实行登记制度,建立档案,各区县按照市里统一制定的家庭养殖户登记卡式样组织印制,各乡镇对本乡镇范围内的养殖户进行登记建卡,农户凭卡领取贷款和贴息奖励资金。
4.强化产销服务。
要下大力量抓好服务组织的建设,加大支持的力度。在生产和流通领域为农民创造条件,搞好产销服务,帮助农民走向市场,重点解决好防疫、良种、饲料、产品销售和运输问题,保证产销环节的畅通。鼓励发展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包括协会、合作社、运销专业大户等。
5.组织领导。
增收富民是农村工作的主线,发展家庭养殖是农民增收的重要途径,是各级政府的主要职责,市、县、乡都要成立由主管领导亲自挂帅,生产、财政、金融等有关部门参加的发展家庭经济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各区县乡(镇)都要制定发展农民家庭经济计划,把提高养殖户占务农户的比例做为一项重要任务抓好管好。市、县、乡三级都要明确职责。市里的主要职责是:做好统一规划,制定相关政策、标准和登记卡式样;区县职责主要是:负责本县(区)范围内的养殖业的规划和协调组织工作;乡(镇)具体负责登记汇总和资金发放。由于登记卡由乡镇发放,工作量比较大,各乡镇要组成专门机构认真登记,分类汇总并设立档案。
建立例会制度,定期召开会议,及时解决问题,把工作落到实处。市对县(区)、乡(镇)每半年进行一次工作奖评。主要考核指标:一是养殖业产值占大农业产值的比重及增长数量和比例;二是从事养殖业的农户占本区县农户总数的比重及增长数量和比例;三是专业乡和专业村的增长数量;四是调整品种结构,特种养殖的发展情况。为鼓励各县(区)乡镇抓好家庭养殖业的发展工作,市政府安排资金每半年对县(区)、乡(镇)工作进行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