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政策措施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4月12日 实施日期:2002年4月12日)废止北京市人民政府农林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农村
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发展家庭养殖业的扶持意见
(京政农发〔1998〕010号、京财农〔1998〕150号
1998年3月5日)
郊区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有关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和现阶段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经济制度,加快郊区养殖业结构调整步伐,在抓紧抓好国有、集体养殖企业转制和继续发展、巩固、提高的同时,以增收富民为目标,大力发展家庭养殖业,充分调动农民投资积极性,使农民成为郊区养殖业的生产经营主体,特制定本办法。
一、发展家庭养殖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针对郊区养殖业所有制结构和品种结构单一,农民从养殖业中增收比重偏低的主要矛盾,发展农民家庭养殖的指导思想是:以富裕农民为主线,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以农民投资为主体,加快养殖业结构调整步伐,全面推动家庭养殖业发展,提高农户家庭养殖收入的比重。发展目标:争取用较短的时间,使我市以养殖业为主要收入的农户占以农业为主要收入农户的比重由现在的6.2%提高到30%以上。
二、扶持范围和重点
1.积极鼓励和发展以家庭为单位的养殖业生产,发展专业户、专业村、专业乡(镇),形成小规模大群体,充分发挥家庭养殖成本低的优势,以小聚大形成规模。
2.鼓励和支持农民在自己承包的土地内发展种养结合的生产模式,鼓励畜牧上山、进园,积极支持农民发展“四位一体”种养结合的生态型农业。
3.大力发展市场前景好,对农民致富有带动作用的特种养殖业和创汇总殖业。
4.积极支持农民采用良种和发展名、优、新、稀等品种养殖,鼓励农民应用科学技术发展生产。
5.鼓励支持大户带小户联合进入市场,积极发展以农民合作为主体,有利于农民生产销售的协会组织和服务组织。
三、家庭养殖标准
为促进养殖业成为农民家庭的主导产业,提高养殖业在家庭收入中的比重,家庭养殖要达到一定的规模,使家庭养殖业收入占农户家庭收入的60%以上。据此,市里制定出各业专业户的参照标准(附后),由于山区和平原经济发展不平衡、养殖基础、习惯和特长不一样,各区县可依据市里标准,结合本区县农民家庭养殖的实际情况和人均纯收入的水平,自行制定养殖户的发展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