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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农工商联合总公司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奶牛养殖场成本核算规程(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农工商联合总公司关于
 印发北京市国有奶牛养殖场成本核算规程(试行)的通知
 (京财农〔1998〕112号 1998年2月12日)


市属农口各局(总公司)、各区县财政局、畜牧局:
  为了加强奶牛饲养和牛奶成本的核算,统一核算口径,规范奶牛饲养和牛奶成本管理和核算,根据《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和《农业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结合我市国有奶牛养殖企业生产经营的特点,制定了《北京市国有奶牛养殖成本核算规程(试行)》,现则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上报市财政局和农工商联合总公司,以便进行修改和完善。

        北京市国有奶牛养殖场成本核算规程(试行)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我市奶牛场的财务行为,有利于企业公平竞争,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企业财务通则》、《会计准则》和《农业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结合我市奶牛场的实际情况和生产经营特点,制定本规程。
  一、成本核算对象
  奶牛场不同于一般的养牛单位,它是以取得牛奶为目的而进行的奶牛饲养,在会计核算上奶牛场有如下特点:
  1.奶牛既是产品又作为生产资料--固定资产来进行核算,它是牛场成本核算的基础。
  2.牛奶是牛场的主要产品,是成本核算的中心内容。
  3.奶牛核算周期长,核算办法的变化将影响相对较长的一个时期。
  4.奶牛作为活体动物,其经营风险较大,在帐务处理时,应严格遵守“谨慎原则”。
  因此在进行成本核算时,应注意上述特点,据牛场的实际情况,实行分群核算,以群别作为成本核算对象,分别设置成本核算的生产明细帐,分步结算生产成本,牛群具体分为:犊牛(出生至183天),育成牛(184天至548天),青年牛(548至生犊牛前一天),成乳牛(生犊牛后产奶后第一天至淘汰)。
  二、牛奶成本核算科目的设置
  根据制造成本法的要求,对牛奶生产成本核算设置“农业生产成本”、“幼畜及育肥畜”、“辅助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帐户。
  1.“农业生产成本”科目:本科目核算各群牛发生的饲养费用。该科目包括4个明细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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