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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市农工商联合总公司所属国有农场企业所得税纳税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废止和失效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市农工商
 联合总公司所属国有农场企业所得税纳税问题的通知
 (1998年1月24日 京财税〔1998〕77号)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143号《关于国有农垦等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精神,结合北京市农工商联合总公司所属国有农场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实际状况,现将1997年度至1998年度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北京市农工商联合总公司所属东郊农场、南郊农场、双桥农场、东风农场、朝阳农场、延庆农场、芦沟桥农场、东北旺农场、十三陵农场、南口农场以农场为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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