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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直属医疗机构医疗重点学科建设专项资金暂行办法的函[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2月11日 实施日期:2006年12月11日)废止失效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直属医疗
 机构医疗重点学科建设专项资金暂行办法的函
 (1998年2月17日 京财社〔1998〕98号)


市卫生局、市中医局:
  为加强我市社会保障卫生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专项经费的使用效益,推动我市医疗重点学科的建设,现将《北京市直属医疗机构医疗重点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发给你局,请遵照执行。

附:         北京市直属医疗机构医疗

          重点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医疗机构医学技术的进一步发展,提高诊断和治疗常见病、多发病及疑难病症的能力,使科研运成果能迅速运用于临床,更好地吸引和发挥医学人才的作用,切实为广大患者服务,决定建立北京市直属医疗机构重点学科建设专项资金。为保证科学、合理、有效公正地使用该项资金,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医疗重点学科项目立项范围
  一、具有国际水平或国内处于领先地位、社会效益好,能够迅速应用于临床的医疗学科领域。
  二、目前虽暂不具有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但学科基础较好,有发展前途,且社会需求量大,给予一定的支持便能很快处于领先水平的医疗学科领域。
  三、已获得过医疗重点学科建设专项资金资助,项目执行认真,进展顺利,并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医疗学科领域。
  第三条 医疗重点学科项目立项的基础条件
  一、有较强的学科带头人,学科队伍结构合理、稳定。
  二、已配有项目所需的常规或基础设备。
  三、已具有基本的实验或实验场地。
  第四条 项目申请和审批程序
  一、立项单位在确定申请项目后,每年二月底以前向市卫生局以书面形式提交医疗重点学科项目申请。
  二、市卫生局组织专家对立项单位的项目申请进行论证、筛选,并将经初选后的项目按规定填写《北京市医疗重点学科项目评审申请书》,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报市财政局备案。上报的项目要确保质量,严格控制数量。
  三、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将联合对上报的重点项目进行审核,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并于每年五月底之前完成项目终审并确认评定的学科项目和财政补助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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