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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
 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1998年2月4日 京财行〔1998〕060号)


市级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决定》,以及财政部《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必须上缴同级财政专户,支出由同级财政按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单位年度综合财务收支计划统筹安排,从财政专户中拨付,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级各部门各单位收取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必须及时上缴市级财政专户。开户银行及帐号如下:
  户 名:北京市财政局综合计划处
  开户行:工商银行百万庄分理处
  帐 号:014-144203-83
  或开户行:建行西四支行展览路办事处
  帐 号:2611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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