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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维护铁路道口交通安全暂行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1997)[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组织管理办法>等四十八项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3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3日)废止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1997年第12号)


  现发布《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维护铁路道口交通安全暂行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维护铁路道口交通安全暂行办法》依照本决定修正后,汇编重新公布。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北京市维护铁路道口交通安全暂行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维护铁路道口交通安全暂行办法》的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四条修改为:“损坏、拆除道口安全设施以及在道口开阔地带内种植树木或兴建建筑物影响火车、机动车司机视距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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