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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暂行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1997年第12号)


  现发布《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暂行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暂行规定》依照本决定修正后,汇编重新公布。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暂行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1、规章名称修改为:“北京市非禁放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2、第二条修改为:“凡在本市非禁放区内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礼花弹、民用信号弹等(以下统称烟花爆竹),均按照本规定管理。”
  3、第四条修改为:“烟花爆竹生产、储存单位的厂房、库房等建筑必须符合《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有关法规、规范的要求,并设置相应的通风、降温、防潮、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不符合规定的,不准从事烟花爆竹的生产、储存。”
  4、第五条修改为:“建立烟花爆竹生产单位,必须持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向所在地公安分、县局提出申请,经市公安局批准后,由所在地公安分、县局发给《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凭证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5、第十二条修改为:“元旦、春节等节日销售期内,临时销售烟花爆竹的商业零售单位对所设立的临时库房必须加强安全管理,库房周围必须留有防火间距和消防通道,并备有足够的消防器材。”
  6、第十三条修改为:“在本市非禁放区内运输烟花爆竹,凭市陶瓷杂品公司的提货单副联专车运输,并用苫布盖严、捆牢,派专人押运。
  “运入本市销售的烟花爆竹,由市陶瓷杂品公司持订货合同和《产品检验合格证》,向市公安局申领《爆炸物品运输证》后,方可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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