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无需立案的,承办处室应将初步核实结果以书面形式报查处办备案。
五、国有资产流失案件的调查工作由查处办和有关处室配合进行。
1.由各处室分办的案件,应由承办处室组织进行调查,如需要查处办配合的,可商查处办主任实施。
2.由查处办直接办理的案件,查处办应提出承办人员名单,报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批准后,商有关处室负责人实施。
六、承办人员在调查过程中,要做到:
1.实事求是,依法办案;
2.严守秘密,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案情;
3.廉洁自律,不得接受被查处单位的宴请、礼品和在营业场所参加娱乐活动的邀请;
4.独立、公正办案,不得邀请举报方或被举报方参加调查,未经领导批准也不得邀请其他人员参加调查工作;
5.未做出调查结论前,不得轻易发表对案件的看法;
6.与案件处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
七、承办人在深入调查、取证基础上,写出调查报告,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对案件性质进行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处领导签字后送查处办审查。查处办审查后报领导小组审批。一般案件经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签字后,由承办人统一办理案件处理决定书制作等有关事项。
对重大、复杂案件的处理意见,由查处办报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召开领导小组会议讨论决定,必要时报局务会研究决定。
八、案件处理决定的执行及有关善后工作,由查处办会同有关处室组织实施。
九、案件处理终结后,承办人应及时按时间顺序,将案件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种证据材料及法律文书等妥善保管、整理,并装订成册,交查处办保存;有关人员因工作需要借阅案卷时,经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批准后,可就地借阅。
十、一般案件应于三个月内结案。重大、复杂的案件,需延长期限的,承办单位须将有关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查处办反映,由查处办转报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批准。
十一、查处工作一经立案,对外一律以查处办的名义进行,统一使用查处办的印章并由查处办统一办理编号,签章、发文等手续。
十二、查处办负责填发案件的催办通知书和调查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