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
国有资产流失案件查处工作规则及程序(试行)的通知
(1997年10月17日 京国资综〔1997〕383号)
局属各单位、各区县国有资产管理局:
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
国有资产流失案件查处工作试行规则〉的通知》(国资法规发〔1996〕1号)精神,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国有资产流失案件查处工作规则及程序(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区、县国有资产管理局可相应成立国有资产流失查处领导小组,专门负责区县属单位国有资产流失案件查处事宜。
区县国有资产流失案件查处工作规则及程序可参照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制定,并报市局国有资产流失查处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附件:北京市国有资产流失案件查处工作规则及程序(试行)
附件: 北京市国有资产流失案件查处工作规则及程序(试行)
为规范我市国有资产流失案件查处程序,确保查处工作正常有序地进行,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国有资产流失案件查处工作试行规则》(国资法规发〔1996〕1号)的要求,特制定本工作规则及程序。
一、国有资产流失案件的查处工作在局国有资产流失查处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查处办)负责日常工作。
二、国有资产流失案件查处工作分为受理、初步核实、立案、调查、认定、处理等阶段。
三、国有资产流失案件的受理及初步核实
1.查处办对直接收到举报或领导批办的,以及上级国有资产流失案件查处机构批办的案件,应进行登记编号,视情况批交有关处室进行初步核实。
2.有关处室对直接收到的举报或领导批办的案件,应先到查处办登记编号后,组织本处室的人员进行初步核实。
3.涉及重大、复杂的国有资产流失案件,经领导小组批准后,由查处办组织专门人员调查核实。
4.需要转区县查处的案件,由查处办提出意见,报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批准。
四、国有资产流失案件经初步核实,确需立案的,由承办处室填写立案审批表报查处办;查处办视情况提出分办意见,经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批准,正式办理立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