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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恢复征收印花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
 铁道部所属单位恢复征收印花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1997年9月30日 京财税〔1997〕1555号)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燕山分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1997年6月25日转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恢复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56号)后,各区县局反映在征收管理中存在一些问题,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关于营业帐簿的印花税缴纳问题:
  1.对记载资金的帐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总额贴花。
  2.铁道部、铁路局、铁路分局及部直属单位,按其隶属关系扣除下属独立核算单位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金额计算缴纳印花税。
  3.铁道部拨付经费的事业单位,比照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规定缴纳印花税。
  4.铁道部、铁路局、铁路分局、部直属单位,及其下属独立核算单位和其它独立核算单位,均各自在本单位所在地缴纳印花税。
  二、对应税合同的印花税缴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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