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财政局、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2月11日 实施日期:2006年12月11日)废止失效

北京市财政局、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
 单位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1997年9月29日 京财税〔1997〕1523号)


各区县财政局、各有关宣传文化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078号文件《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请依照执行:
  1.文件中第1、2、3条规定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的级次要求为区县级(含区县)以上的政府、中国共产党及各民主党派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2.文件中第5条规定的军事部门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是指解放军三总部及各大军区各军兵种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