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
关于认真做好离退休干部医疗服务的通知
(1997年10月17日 京卫公字〔1997〕20号
京财社〔1997〕1710号)
各区县卫生局、财政局、公费医疗办公室、各大专院校及各医疗单位:
随着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为了更好地解决老同志就医中的实际困难,为离休、退休干部提供满意的医疗服务,现提出以下意见,望遵照执行。
一、继续贯彻执行(84)京卫医字第182号《关于离休、退休干部就近医疗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认真解决离休、退休干部的就近医疗问题。离休、退休干部居住地离合同院较远,看病确有困难,可按分级分工医疗原则办理就近医疗证,在就近医疗所发生的医药费支出按公费医疗有关规定报销。
二、离休、退休干部可在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建立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就医,所发生的医药费支出按公费医疗有关规定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