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
关于执行用药报销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7年10月17日 京卫公字〔1997〕19号
京财社〔1997〕1709号)
各区县卫生局、财政局、公费医疗办公室,各大专院校,各医疗单位:
根据市卫生局、劳动局、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用药报销范围”的通知》(京卫公字(1997)15号)及市卫生局、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用药报销范围”中特殊药品个人负担比例的通知》(京卫公字〔1997〕18号)有关精神,特制定如下规定,望遵照执行。
一、《北京市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用药报销范围》中“需个人部分负担”的特殊药品,老红军、离休干部、在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不与个人挂钩,医疗照顾人员暂不与个人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