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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用药报销范围》中特殊药品个人负担比例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
 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用药报销范围》中特殊
 药品个人负担比例的通知
 (1997年9月29日 京卫公字〔1997〕18号
 京财社〔1997〕1550号)


各区、县卫生局、财政局、公费医疗办公室,各大专院校:
  为加强公费医疗药品管理,统一《北京市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用药报销范围》中“需个人部分负担”的特殊药品的负担比例,经研究决定:
  中成药需个人另负担10%;西药需个人另负担10—20%。各区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规定的个人负担比例范围内加以调整。老红军、离休干部、在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不与个人挂钩,退休人员负担减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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