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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华都集团公司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商品蛋鸡场成本核算规程的通知[失效]

  2.固定资产的折旧费、修理费、租赁费、以及按流动资产管理的产畜禽摊销费。
  3.低值易耗品摊销。
  4.按国家规定列入成本费用的职工工资和按规定比例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等。
  5.畜禽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制造费用和按受益原则应分摊的辅助生产成本。
  (二)下列支出不得挤入畜禽生产成本
  1.属于递延资产的各项支出,包括在筹建期间发生的筹办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办公费、差旅费、培训费、注册费不计入固定和无形资产购建成的汇兑损失,利息支出等开办费用和属于应分期摊销计入管理费的技术转让费新产品开发费等待摊费用。
  2.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本性支出及未消耗的存货购置成本。
  3.应由提取职工福利费开支的职工医疗费、生活困难补助、及医疗卫生、职工福利事业设施的经费支出。
  4.应属营业外支出范围的被没收财物、各项罚款(不含个人负担的罚款)、赞助、捐赠、防汛抢险支出、中小学经费、非常损失、非季节性和非修理期间停工损失。
  5.应属管理费用、营业费用、财务费用等期间费用开支的各项开支。
  6.购买债券、股票及联营企业投资等投资支出、以及向投资者分派红利(股利)的支出。
  7.依法交纳的税费。
  8.国家规定不得计入生产成本的其他支出。
  四、成本项目
  畜禽生产成本应设置以下成本项目,以反映畜禽生产费用的用途和成本构成。
  1.直接工资:指直接从事畜禽生产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
  2.提取的职工福利费:指按直接从事畜禽生产人员的工资总额提取的职工福利费。
  3.饲料费:指用于鸡群饲养过程中用的自产和外购的各种动植物饲料、矿物饲料、维生素、微量元素、氨基酸等。
  4.疫病防治费:指用于鸡群疫病防治的外购疫苗、药品、消毒剂及治疗费、检疫费。
  5.燃料动力费:指直接用于鸡群生产过程的外购燃料动力费和由辅助生产部门分配来的动力费用及交纳的水电资源费。
  6.固定资产折旧费:指鸡舍、专用机械设备按规定提取的基本折旧费,租入上述固定资产的租赁费等。
  7.畜禽成本摊销:指产蛋鸡群价值分期摊销额。
  8.死鸡损失费:指在产蛋鸡群饲养过程中,鸡只死亡或零淘所形成的损失。
  9.固定资产修理费:指鸡舍、专用机械设备日常修理费及大修理费。
  10.其他直接费用:指除上述1-9项以外能直接判明成本对象的各种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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