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下发北京市财政局支农周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11月22日 实施日期:1999年11月22日)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下发
 北京市财政局支农周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7年9月29日 京财农〔1997〕1519号)


各郊区县财政局、市级农口各局总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支农周转金的使用和管理,强化监督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支农周转金办法》的通知(财农字〈1996〉296号)和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统一财政周转金占用费标准的通知》(京财资〈1996〉96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发了《北京市财政局支农周转金管理办法》,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北京市财政局支农周转金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支农周转金的使用和管理,严格审批手续,强化监督机制,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支农周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字〔1996〕296号)和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统一财政周转金占用费标准的通知》(京财资〔1996〕96号的规定,结合支农周转金实际执行情况,制发本办法:
  第一条 支农周转金的来源
  1.按制度规定,预算安排的可以有偿使用的资金。
  2.按制度规定,由预算安排的财政支农周转金。
  3.从上级财政部门借入的财政支农周转金。
  4.按规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和银行存款利息,扣除支付必要的业务费支出后转增的周转金本金。
  5.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资金。
  第二条 支农周转金的使用原则
  1.专款专用,到期收回,保证资金的安全完整。
  2.以国家产业政策为导向,贯彻国家发展农业繁荣农村经济富裕农民的方针政策,为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服务。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