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规范
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1997年3月10日 京国资综〔1997〕101号)
市属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计划单列集团(公司)、各区县国有资产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有股权管理工作,维护国有股权益,现对我市在国有股权管理及国有股权转让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做下列补充通知,请结合《转发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规范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资综〔1996〕244号)有关规定,一并贯彻执行。
一、国有股权管理审批程序
在国有资产占用单位发起设立或国有资产占用单位改建成立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中,国有股权由区县属单位持有的,其国有股权管理有关事宜由区县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核后报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或审核;国有股权由市属有关单位持有的,其国有股权管理有关事宜由市属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或审核。需上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的,由市国有资产管理局统一上报。
审批的文件是国家证券监管部门发行审核和复审配股、批准股东过户时的必备文件。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市属企业主管部门或区县国有资产管理局应对国有股权管理有关事宜审核后报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一)国有资产占用单位发起设立或国有资产占用单位改建成立股份有限公司并在境内上市发行股票(A股)时;
(二)国有资产占用单位发起设立或国有资产占用单位改建成立股份有限公司在境内上市发行外资股(B股)以及在境外上市发外资股(H股、N股)时;
(三)国家股股东和作为发起人的国有法人股股东转让其享有的上市公司配股权时;
(四)国家股股东和作为发起人的国有法人股股东转让其拥有的上市公司的股权(不包括向外商转让股权)时;
(五)国家股股东和作为发起人的国有法人股股东转让其拥有的非上市公司股权(不包括向外商转让股权)时;
(六)国有资产占用单位发起设立或国有资产占用单位改建成立股份有限公司(包括上市和非上市公司)时的股权设置有关事项;
二、市属各企业主管部门或各区县国有资产管理局对国有股权管理的审核内容、企业在办理国有股权管理审批事宜需报送的资料以及国有股东同意配股及转让配股权须满足的条件等应严格按京国综〔1996〕244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三、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格式附后,供参考。
附件:1.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格式(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