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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工本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
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年12月11日 实施日期:2006年12月11日)废止失效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
通行证工本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7年9月12日 京财综〔1997〕1524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第 [1] 页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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