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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转发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土地
 使用权出让金的通知》的通知
 (1997年10月6日 京财建〔1997〕1696号)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房屋土地管理局、土地管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财综字(1995)10号文《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土地收入征收的范围:
  (一)土地出让预定金;
  (二)出让地价款,包括土地使用者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支付的地价款;
  (三)土地收益金,包括地租;
  (四)土地使用费,指土地出让合同中规定的每年应收取的土地使用费;
  (五)其它有关收入。
  1.按照规定延期付款期间应当收取的资金占用费;
  2.土地使用者违约造成的扣缴定金;
  3.其他收入。
  二、土地收入的交缴
  (一)土地使用者支付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用,由市、区县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填写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北京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费》专用票据,将土地收入存入经财政局认定的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在银行开设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专户。
  (二)市、区县财政局要在同级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的相同开户银行开设财政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专户。
  (三)经办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的银行,应在房屋土地管理部门收到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的次日,将全部款项划入同级财政部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专户。
  (四)因合同取消、调整等原因应退还的有关收入,市、区县财政局应根据房屋土地管理部门提供的情况,及时核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五)各区、县也可采取由土地管理部门与用地单位签定土地出让合同后,由用地单位将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直接缴入财政专户的办法。
  (六)各级开发区土地收入的交纳也应按上述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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